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99號
原 告 林玲君
被 告 陳氏 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1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99號
原 告 林玲君
被 告 陳氏 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31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