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所載「甫於民國95年1月3日執行保護管束完畢」應更正為「甫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欄一第8列所載「在某不詳處所」之後補充記載「以不詳之方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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