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
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000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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