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裁定羈押在案。茲查前項情形依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