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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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即承受訴訟人己○○即甲○○之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死亡,有繼承人戊○○、丙○○、丁○○、己○○等4人,有戶口名簿在卷可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44號卷第5至7頁)。
今僅繼承人戊○○、丙○○、丁○○3人聲明承受訴訟,己○○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其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