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健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嘉義縣○○鄉○○○段月眉小段224地號」、「嘉義縣○○鄉○○○段月眉小段224之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月潭小段224地號」「嘉義縣○○鄉○○○段月潭小段224之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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