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42號抗告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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