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 林志寶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志寶(非發票人)請求之依據,
如係誤載併具狀更正當事人欄暨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請參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