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號聲請人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指之附表。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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