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貪污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用財物罪,其中侵占公用財物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父母親年老、小孩幼小,又將要過農曆年,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並表示被告會面對刑責,不會逃避。
三、本院認為被告自偵查中被羈押以來,事證並無太大變化,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變動。至於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的理由,為一般羈押中被告所需面對,並不特別。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