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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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93號抗告人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超詮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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