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受刑人林育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①有期徒刑8年8月│①有期徒刑15年6月││││②有期徒刑8年8月│②有期徒刑15年2月││││③有期徒刑8年8月│③有期徒刑15年6月││││④有期徒刑8年8月│④有期徒刑15年6月││││⑤有期徒刑8年8月│⑤有期徒刑15年6月││││⑥有期徒刑7月│⑥有期徒刑15年6月││││⑦有期徒刑8年8月│⑦有期徒刑15年6月││││⑧有期徒刑8年6月│⑧有期徒刑15年2月││││⑨有期徒刑8年8月│⑨有期徒刑15年6月│││││⑩有期徒刑8年8月│││││⑪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1.03.07│①101.01.03│①100.12.21││││②101.01.05│②100.12.22││││③101.01.21│③101.01.14││││④101.01.08│④100.12.26││││⑤101.01.11或12上│⑤100.12.29││││午7時許│⑥100.12.29││││⑥101.01.14│⑦100.12.22││││⑦100.12.30│⑧100.11.25││││⑧100.12.29│⑨101.01.10或11上││││⑨101.01.16│午9時許│││││⑩101.01.13│││││⑪100.12.30或31某│││││時許│├──────┼─────────┼─────────┼─────────┤│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24號│字第2441、3991、│字第2441、3991、││││4613、4982號│4613、498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528號│616號│1912號││審├────┼─────────┼─────────┼─────────┤││判決日期│101.06.29│101.10.16│102.01.2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528號│616號│1477號││決├────┼─────────┼─────────┼─────────┤││判決確定│101.07.17│101.12.17│102.04.17│││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58號│字第2039號│字第203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