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義立 原審法院選任辯護人 李志聖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27、6876號、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5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