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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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О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販賣毒品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年;又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有十││台│9│臺│││││││續毒│期年││中│9│中│上7││││││販品│徒│6│地│偵1│高│3│51│同│上│51││賣│刑││檢│0│分│訴1││││││││││1│院││││││├──┼──┼────┼──┼─────┼─┼───┼────┼─┼───┼────┤│連│有四││台│1│臺│││││││續麻│期月││中│7│中│上9││││││吸藥│徒│5│地│偵8│高│8││同│上│││用│刑││檢│8│分│訴6│││││││││││院││││││├──┼──┼────┼──┼─────┼─┼───┼────┼─┼───┼────┤│施│有三│││││││││││用│期年│同││││││││右││毒│徒│││││││││││品│刑││││││││││└──┴──┴────┴──┴─────┴─┴───┴────┴─┴───┴────┘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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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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