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86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復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86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抗告法院所為前開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即聲請人黃復華因竊盜案件,聲請提審,經原審以107年度提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已不得再抗告。聲請人提起本件再抗告,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