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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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古德 上訴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更正為「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王古德就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3頁)。是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7-18頁)顯屬誤寫。而上開誤載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之。爰如前述更正為「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