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81號抗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王宗寶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受處分人王宗寶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以104年度審易字
第351號、104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業經受處分人提起上訴,並由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年。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該所函送有關資料,認受處分人於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查本案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為原審法院,聲請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聲請,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㈡又受處分人於104年12月1日起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4年執保公字第257號執行指揮書,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執行迄今已逾1年6月,並已晉入第一等,且其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因而經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認該處分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悛悔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1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520號函、法務部107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60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保公字第257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之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許免予繼續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宗寶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104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應係「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受處分人提起上訴,並由本院實體審理後,於104年
9月23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準此,受處分人所犯上開竊盜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本院,是抗告人前誤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即有未合,原裁定准予聲請,容有違誤等語。
三、按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強制工作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而依刑法第90條第2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處分人王宗寶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104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審理後,於104年9月23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原審及本院上開判決各1件,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22頁至第24頁)。是本院即為上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揆諸前揭規定,關於本件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聲請,自應向本院提起,抗告人誤向原審法院提起,其聲請自非合法。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已另案向本院聲請免除受處分人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896號裁定准許免予繼續執行在案,亦有本院上開裁定1件在卷可稽,併此敘明。
五、綜上,原審法院未予詳查,誤認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處分,自有未當,抗告人提起抗告,以上情認原審裁定有所違誤,為有理由,又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處分業經本院另案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並未影響受處分人之權益或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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