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郭建勳 法定代理人 郭沛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嘒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