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0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裁定羈押以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劉秀君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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