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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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即 翊唐 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送達代收人 揚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右聲請人因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三0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惟因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稅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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