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貿字第8號原告乙○○○○○
Bo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羅淑文 律師
黃欣欣 律師複代理人 黃富女 律師被告鋼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 律師複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並應於是日到庭,否則即逕認原證六為真。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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