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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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唐國盛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王奕勳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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