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溪州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