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 律師被告丙○○
丁○○乙○○戊○○己○○甲○○壬○○南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