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8,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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