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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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十七人間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載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按,確認派下權存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二年台抗三七一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起訴狀中前開陳述,尚有未洽,且原告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依上開判例意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未繳足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