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775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丁○○、戊○○告訴被告乙○○、甲○○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證(詳見93年度苗簡字第755號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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