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謝武邦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附表:
~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910│已返還二分之一│├────────┼──────────────┼─────────────┤│合計│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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