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76號
原 告 薛孋蓉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