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76號
原   告  薛孋蓉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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