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97號原告宣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銘辰 間給付罰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