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怡怜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以聲請調解暨起訴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據其繳納聲請費或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調解聲請費2,000元(如調解不成立,起訴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657元,此部所繳調解聲請費得抵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及所請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