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50號原告 盧俊宇 被告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