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5號

原告 謝清宗

被告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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