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14年度訴願字第8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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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4年度訴願字第8 號
訴願人  劉泓志
上列訴願人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妨礙人民訴訟權事件件,提
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
,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
內容之行政處分。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
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
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據以
提起訴願。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
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政風室未報告國安局
及中國 蔣軍 第4代領導人 陳軍頭 家族命法官不用依法判決
,妨礙人民訴訟權,為此提起訴願請求救濟云云。
三、本件訴願人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政風室應為前開報告
,非屬訴願法第2條第1項所定依法申請之案件,自不
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四、據上論斷,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沈佳宜
委員 吳麗英
委員 潘翠雪
委員 吳勇毅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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