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告 葉秋宜

葉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台東縣關山原住民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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