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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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二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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