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709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遇龍生 (原名 遇港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018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