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11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吳照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