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0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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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088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被告 余昀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