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42號
法定代理人 沈凡皓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超南 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載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原告應具狀補正適當、明確之聲明(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登載抵押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他項權利部事項之新店區直潭段蘆竹濫小段0000-0000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