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3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基榮選任辯護人吳豐賓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所載「江0前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等字,應更正為「林基榮前於民國
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被告林基榮,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行關於被告之前科,記載為「『江O』前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等字,顯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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