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主文楊麗美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甲○○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叄所示之物均沒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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