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子素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