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即其子甲○○竊盜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惟因其二人間係父子之直系血親關係,有其二人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故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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