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0年10月9日屏院正民執戊字第89
執11152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將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其他從屬權
利及已墊付費用輾轉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擬將債權讓與之
意思表示,於98年12月25日以高雄順昌郵局(高雄41支局)
第015682號掛號郵件通知相對人,但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
領逾期」退回,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