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國有土地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
○鎮○○路○○號),與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459地號之土地
,經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勘測結果,雙方對於測量成果圖
有爭議,實有確認該「建物」與相對人土地界址之必要等情
為由而聲請調解。惟所謂界址係存在於相毗連土地之間,建
物本身並無「界址」存在可言,且聲請人並非上開建物基地
之所有權人,其聲請就其建物與被告所有上開土地間之「界
址」糾紛為調解,在法律性質上顯屬不能調解者,爰依首揭
法條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