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3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正國際學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同起訴。本院乃於民國99年1月26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