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
本院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