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5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
99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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