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三次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所在地均變更,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二日言詞辯論期日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三次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所在地均變更,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二日言詞辯論期日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慧奇